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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9年「榮民代表懇談會」問題與說明系列之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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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十五:建議具原住民身分之榮民申請就養給與之年齡應降至五十五歲,以配合政府照顧原住民政策。 說明: (一)現行「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」係依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」授權,已明訂榮民凡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,或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,退伍除役後,其身心障礙情形惡化,及前兩情形以外身心障礙,生活無著且無工作能力者,不受年齡多寡之限制,得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。 (二)有關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榮民申請就養給與年齡降低至五十五歲案,輔導會於九十四年修正「就養安置辦法」時即已提出,惟經行政院各部會開會研商,咸認應無分籍貫、身分,均享有同等之權益,故仍維持六十一歲為年老申請就養之標準。 問題十六:對申請進住榮家之程序及規定過於繁複,建議先行收容安置後再行補件,以減輕老人家之負擔。 說明:進住安養機構時須先行辦理體檢等手續,目的在防止傳染病之群聚感染,維護內住榮民健康安全;唯為簡化手續,可採先進住,後補辦手續方式辦理,另緊急狀況時各安養機構應立即收容,暫安置於健康自主室一週,並由保健組於當日安排協助辦理體檢,俟無感染疑慮後,按體能狀況安置。 問題十七:對於早期退伍時曾領取微薄退伍金,遭排除領取國民年金老年給付資格且又不符合就養條件之榮民,嚴重影響渠等晚年經濟安全,建請輔導會能協助爭取權益。 說明:由於現行規定設限榮民納保條件,為維護榮民權益,輔導會已會同國防部協調內政部,並向行政院爭取修法,今年九月廿三日已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,立院程序委員會已通過,交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中,修法內容俟立法院決議後依律定之日程施行。 問題十八:部分娶大陸配偶之榮民,其配偶在取得身分證後棄榮民於不顧,榮民想進入榮家安置,卻遭榮家以「有眷」為由拒絕登記,建請考量榮民現實生活情形安排入住,以維護榮民權益。 說明:對「有眷榮民申請進住時,須經配偶同意及子女必須成年具行為能力」之作法,係為避免有眷榮民刻意迴避履行夫妻同居義務,規避照顧未成年子女等法定權利與義務,造成家屬誤解,衍生機構與家屬間糾紛困擾,但有特殊情形,並自行立書切結者,不在此限。 問題十九:建議職業訓練課程增開證照班及延長上課時數。 說明: (一)榮民(眷)職技訓練以榮民「考取證照」與「推介就業」為導向,並全面輔導榮民考取乙、丙級技術士或國際認證之專業證照為要旨,期使提升榮民職場競爭力,順利進入就業市場,安定榮民(眷)及其家庭生活。 (二)有關訓練時數之安排,係依據各班次政府技能檢定之相關規定辦理,未來視實際訓練需要適時檢討。 問題廿:輔導會辦理之就業媒合活動,參與徵才之公司多屬保全、保險或其他性質之服務業居多,實無法滿足榮民選擇需求,期望輔導會能致力結合地區性、多元性原則,協調相關廠商,釋出適合榮民屬性之工作機會,以實質協助榮民走出失業困境。 說明: (一)主動拜會各地區優質民營企業,宣導榮民弟兄優勢特質,尋求與各產業策盟合作,向為輔導會拓展榮民(眷)就業管道之積極性作法,各榮服處平日亦規劃洽訪廠商。 (二)輔導會已要求各榮服處辦理就業媒合活動時,委託專業人力機構,協助廣邀異質性、多元化之不同行(產)業類別企業,俾提供適合榮民弟兄特性的職缺,實質促進榮民就業。 問題廿一:目前規定僅有榮民方能申請手杖,建議領有「遺眷家戶代表證」的年長遺眷亦納為補助對象。 說明:輔導會限於當前政府財政艱困,預算分配有限,有關身障輔具補助對象仍僅限於榮民,未來將視國家財政寬裕情形,再行適時檢討補助。 問題廿二:榮民兼具老花、近視者,僅能單獨配製一種眼鏡,建議配給多焦點眼鏡(看遠的看近的均配置在同一付眼鏡),或同時配置老花、近視眼鏡。 說明:輔導會限於當前政府財政艱困,預算分配有限,有關眼鏡補助仍只能擇一申請,亦難配製較高價位多焦點眼鏡,輔導會將視國家財政寬裕情形,適時檢討。 (資料來源:輔導會第一處)(點閱次數:397)